宁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宁党〔2007〕1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6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个人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县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100万元,重点用于流转服务组织和规模经营主体的改善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流转补助
第四条 扶持条件
(一)耕地
1、通过农地整理的规模经营连片100亩以上,合同期限2年以上。
2、未通过农地整理的规模经营连片20亩以上,合同期限2年以上。
3、多年生经济作物100亩以上,合同期限5年以上。
(二)林地
成片新开发经营200亩以上,合同期限10年以上。
第五条 范围用途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专业大户等)的生产性设施和资源性机耕路建设。
第六条 程序要求
1、规模经营主体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镇乡、街道负责核查上报,县级农林局复核确认公布。
2、流转合同必须规范有效,经镇乡、街道农业承包合同管委会或县公证处鉴证,并报村社、镇乡、街道备案存档。
第三章 奖励评选
第七条 评选条件
1、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开展土地流转运作规范的镇乡、街道、村社组织。
2、服务周到,绩效显著。土地流转工作,指导协调到位、信息采集发布及时、程序把关严格、台帐齐全,档案完整,无流转纠纷矛盾,流转成效明显。
第八条 奖励方式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激励推进流转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服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评选名额
全县每年组织评选1-3个镇乡街道、村社流转服务组织先进单位。
第十条 申报
1、符合条件的流转服务组织,由镇乡、街道推荐申报县农林局。
2、县农林局负责对推荐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评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