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在正式会议开幕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然后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听取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提案人提请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说明;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定;选举、决定或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议案。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首先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然后进行审议。法律案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设旁听席,外国驻华使节可以旁听大会全体会议。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介绍有关情况,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提交议案的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的基础上,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案,一般要经过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即实行“三审制”。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为了使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常务委员会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地方和专家学者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对一些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草案,一般还要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国内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公开报道。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都同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联系。最近20多年来,随着
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短短20多年,中国通过了400多件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在全体人民中连续进行了将近20年的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很大提高;中国进行了选举制度的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热情空前高涨;中国对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不断进行改革,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正、正义。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