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5年,每年一般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也是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75人。
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担任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有:刘少奇、朱德、叶剑英、彭真、万里、乔石、李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是吴邦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解释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特赦。
(四)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等,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委员长主持,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大多数是熟悉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士。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经常性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仍然开展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
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有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