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律师调解拿工资
正当耿士京等66个农民工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在2005年9月9日偶然从报纸上看到在北京市丰台区刚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消息,这可真像是“及时雨”啊。他们打了电话问清地址后,立刻就赶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接待律师了解了基本案件情况后,认为他们这66个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属于援助范围,请示了工作站佟主任后,决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为了尽快给他们要回工资,在让耿士京等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工作站指派的主办律师立刻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查询用人单位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有关信息。经过查询后得知: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其注册地是在四川,但在北京建委有备案,援助律师记下了备案的相关信息,准备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时用。
66名农民工的委托手续和相关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援助律师又连夜加班给他们准备了每人一份仲裁申诉书,第二天就到了被诉公司经营所在地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待的工作人员听了律师讲完情况后,根本不同意受理,认为被诉的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是四川某市,让农民工到四川某市去申请仲裁。听到工作人员一点都不松口的这样说,律师也着急了:“同志,他们60多人到北京来打工,干了这么长时间的活儿,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拿到,别说工资了,就连吃饭、住宿都得自己花钱。现在要是还让他们到千里之外的四川某市去申请仲裁,他们哪有钱去啊?对他们农民工来说,这也太不现实了,再说,就是去仲裁了,也没法执行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是本区,为什么发生了劳动争议不能在这里申请仲裁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劳动者的角度来考虑,总不能以自己方便来考虑吧。”看到律师这么坚持,工作人员只好说:“那你们先等等,我得向领导请示一下再通知你们,你们回去等通知吧。”
第二天,律师又到仲裁委员会询问案件是否受理,工作人员说他们可以受理该案件,但是不能按一个案件来处理,而是每个人一个案子,也就是说要立66个案件,而且每个案件都必须缴纳300元的受理费和处理费,一共要缴纳19800元。听到这个消息,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感到非常失望,说:“我们要是有这么多钱,就不来劳动局了。”援助律师认为农民工目前生活和生存都已经成了问题, 根本无力缴纳仲裁费,尤其是按照每人一个案子来算,这的确是一笔他们承受不了的费用。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缓交仲裁费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每个农民工的家庭贫困证明。但是,仲裁委员会经过研究决定后却不允许缓交仲裁费。这66个农民工食宿费已经没有着落了,甚至个别农民工想回家都要和别人先借点路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怎么可能交的起这2万多元的仲裁费?
援助律师拿不定是否该撤回申诉,就将办案的情况及时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佟主任做了详细汇报。佟主任立刻召集律师对该案件进行分析,经研究决定暂时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的方案,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争取让66个农民工尽早拿到工资。
2005年10月10日上午,援助律师找到了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吴总经理,希望能和他协商解决耿士京等66人的工资问题。吴总经理说:“耿士京这些民工的钱不是我们想赖帐,是其中的关系太复杂,有些情况你们律师可能都不了解。耿士京这些人干的活儿是北京市某区的训练中心工程,在名义上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某区的政府部门,总承包单位是北京某建设集团,劳务分包单位是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这都是合同上写的表面东西,实际上是一个叫陈为红的人以北京某建设集团的名义承包了这个工程,然后转包给了一个叫刘运福的人,刘运福就以我们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这个工程。这个人你们应该比较了解吧,耿士京这些人就是跟着刘运福干活儿的。在工程快竣工的时候,刘运福算了算,觉得自己揽下的这个工程没什么油水可赚,而且发包人那里他还得忙着应付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还有农民工和他要工资啊,刘运福就在2005年8月末卷了一部分工程款逃跑了。现在发包人陈为红仍然扣押着刘运福的59000元工程款没给他。”
听到吴总经理这么说,援助律师才知道这个工程从表面上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上却全是包工头在一手操纵。援助律师就说:“对工程承包方面的法律,吴总经理应该也比较熟悉吧。法律规定了工程是不能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的,更不能承包给包工头这样的个人。虽然现在陈为红和刘运福实际承包和转包了这个工程,可现在农民工要不到工资,我们只能找合同上的合法承包单位,你们既然让刘运福以公司的名义来承包工程,也应该对刘运福在承包工程中的行为负责任。”
一听律师这么说,吴总经理却说,刘运福虽然是以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工程,但根本就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公司也没有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不过,这件事不管怎么说也把四川布众达公司牵扯进来了,他作为总经理愿意和律师一同找陈为红要回59000元的工程款发给农民工。
说去就去,当天下午,援助律师与吴总经理好不容易在某区的一家企业找到了工程的总承包人陈为红。当着吴总经理的面,援助律师与陈为红协商先用这59000元工程款来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事,陈为红却并不同意。他说:“我这活的确是包给刘运福了,当时他就是用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这个我承认。到现在我还扣着刘运福59000元的工程款,他没给我交工,我当然要留着。不过这钱我现在还不能给民工发,我和他们这些人没关系,他们怎么干的活、干了多少活、当时是怎么和刘运福商量的工钱,这个我都不清楚。除非刘运福回来,咱们当面对质,有一是一,我把这里扣的59000元和剩下的工程款都给刘运福结清了,你就让这些民工找刘运福要钱去就得了。”要是按照他这么说,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是无论如何要不回钱了,他们去哪里找刘运福呢?
律师反复向陈为红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包工头是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的,即使事实上是刘运福承包了工程,他在法律关系上也并没有任何地位。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不承认他们同意刘运福借用自己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在这种情况下,陈为红就是将工程转包给了刘运福个人,这是无效的转包合同,刘运福卷钱跑了,农民工当然要和陈为红要钱了。
听到律师这么说,陈为红嚷嚷说:“谁说我这工程是无效的?我们这合同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手续都齐全,你凭什么说无效?!承包合同上有四川布众达公司的盖章,这总不是我们自己私刻的吧,我给刘运福的各种款项都是通过布众达公司的帐户通过支票的方式付的。布众达公司敢说不知道帐户上这些来往的钱吗?”听到他这么说,律师也很诧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回头看吴总经理,他把陈为红拉到一边去不知道说什么,两人好像在争论。过了一会儿,吴总经理当着律师的面说,让陈为红将工程款先和他们布众达公司结清了,和刘运福的事情以后再说。看来四川布众达公司在这个工程里面并不是什么吴总经理说的那样,大概他们让刘运福借用自己的名义承包合同,要和刘运福分一些利润的。
陈为红又说,现在之所以不能把扣的59000元工程款给农民工抵工资,是因为当时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扣总工程款500000的百分之五质量保证金,就是25000元,刘运福在施工过程损坏了模板等工具将近30000元。他要是不出面,工程款是没法结的。陈为红还口口声声的说,他们承包工程都是合法的,手续都是全的,就是该工程没有开工证也是建设单位的错儿,和他陈为红没有关系。刘运福不来,他是无论如何不会把工程款付给四川布众达公司的,更不会给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