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2月4日11时20分许,一对中年男女来到临海市司法局,他们将一面书有“法律援助表诚意,竭尽全力解民忧”的红色锦旗亲手赠送到该局项继联局长手中。
家住青海省湟源县城郊乡光华村的农民工李茂盛,于2004年5月被聘进入临海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2005年6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李茂盛和另一员工一起在整理车架时,因旁边一名打砂工在使用磨光机打磨车架时砂轮片破碎,飞溅的碎片顿时击中了李茂盛的左眼。经台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2006年6月26日,李茂盛因左眼伤病复发,再次入住台州医院。
临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临海市劳动争仪仲裁委员会、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和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李茂盛的受伤属工伤,其左眼矫正视力0.02,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为7级伤残。并依据有关条文规定,裁决临海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李茂盛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67071.40元;双方同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
临海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于2006年11月2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李茂盛的申请和要求下,临海市司法局立即开启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并确定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方言兵律师为李茂盛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竭尽全力予以法律援助。
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经法院主持调解,在法官和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于11月28日自愿达成协议:由原告临海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李茂盛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款限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时付清。原、被告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