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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修屡坏“东方红”联合收割机质量遭质疑?
2008-03-14 11:46 作者: 阿雄 出处: 消费时空

  律师观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有权要求赔偿

  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姚金钟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侵害,有权要求销售者、生产厂家依法给予赔偿。只要能够证明所购买商品的确存在瑕疵,拿到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消费者可以对厂商提出以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着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高延松在投诉材料中还称:在他与厂家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随后将车开至洛阳“讨说法”。希望以此引起厂家重视。而厂家却将车强行扣押长达6天。后在当地信访部门调解下,厂方才同意放行。

  对此,律师认为:如果以上事实属实,厂家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消费者通过购买方式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厂家无理扣押就是在剥夺或暂时剥夺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只有法院才有这样的权利,很显然,厂家并不是司法部门,所以厂家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永建回函称:这位姓高的消费者到处投诉,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收割机有些部件损坏是由于他人为造成的,对于这些配件我们不能给予保修。国家“农机三包法”里规定人为损坏不能免费保修,对于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配件,我们每次都尽快进行更换。高先生说我们强行扣押他的收割机,根本没有这样的事!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有一些录像和录音资料,可以证明消费者是在恶意投诉。在记者再三要求下,张先生同意将资料寄给记者,但是直到发稿时止,记者始终未收到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的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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