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建筑市场上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公司借用有资质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
在本案中,表面上来看,法律关系很清晰:建设单位是北京某百货公司,总承包单位是北京某装饰公司,然后该装饰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定州建设公司,三方之间的关系清清楚楚。卜松炎等农民工干完活儿之后拿不到工资,首先应当是定州建设公司来承担责任,他们和农民工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劳动关系;如果是因为工程款纠纷而致使不能给农民工发工资的,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第10条的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百货公司和装饰公司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从实际来看,本案却牵涉到四方主体:包工头刘德成、建设单位北京某百货公司、表面上的总承包单位北京装饰公司、实际上的总承包单位定州开元公司以及转包单位定州建设公司。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是总承包方北京装饰公司和转包方定州建设公司,而这两个公司恰恰在该项工程中并没有任何作为;包工头刘德成借用了定州建设公司的名义,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的定州天元公司借用了北京装饰公司的名义。这场建筑市场上的“玩偶戏”,本来可以轻松收场,却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不得不使台前幕后的所有主角“亮相”。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毫无疑问包工头以及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的公司是根本不能承包工程项目的。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说明:“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包工头被禁止承包工程,他们就借用了有资质的公司来承包,而实质并没有改变。
同样,没有资质的单位也是不允许承包工程的,也不允许其借用有资质的单位名义来承包工程。《建筑法》中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而不具备资质的定州天元公司按照和包工头同样的手法,借用了有资质的北京装饰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装修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该为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做出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第24条规定:“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