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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演傀儡戏,农民工向谁要工钱?
2008-03-18 15:22 作者: 出处: 中国农民工维权网
如果能加大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有力的制止这种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为农民工服务。

  ——寻求法律援助
  在养伤的期间,卜松炎坚持和其他老乡一起想办法要工资。他们多次找到劳动部门、信访部门寻求解决,得到的却是一次次的失望。怎么办?继续上访?遥遥无期,仍然是解决不了;还去静坐?恐怕还是警察出面了,可上次警察就说了,讨工资的事情,他们解决不了,还是要找劳动局或者法院。想来想去,卜松炎决定还是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们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啊?自己能起诉吗?起诉谁呢,是刘德成、装饰公司、定州建设公司还是百货公司?起诉状怎么写?这些问题让他们不知道该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个偶然的机会,卜松炎在报纸上看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的消息。2005年10月25日,卜松炎走进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师热情接待了他,在仔细了解了案情之后,认为这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属于援助范围,工作站的佟主任当即决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确定了属于援助范围后,指派的律师就认真研究案情。律师认为,卜松炎等人手头只有包工头刘德成打的欠条,掌握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让他们再找找其他的证据,律师也尽量寻找证据。卜松炎回去后找来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是装饰公司和定州建设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律师在分析之后,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9条、35条以及《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24条的规定,律师决定将定州建设公司与装饰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在确定了办案思路后,律师到某区工商局查询了装饰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到北京市建委查询了定州建设公司的相关信息,准备好材料准备起诉。

  2005年11月22日,援助律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装饰公司和定州建设公司共同承担16名民工仍未得到的20000元工资。当援助律师拿着诉状、身份证以及证据等材料交给立案法官后,法官说现在已经到了年底,法院的案件太多,即使现在立了案也不会很快安排开庭,还要等很长时间,让律师考虑是否可以在年后再来立案。援助律师知道法院的案件很多,但农民工也是无奈之下才到法院起诉,现在还巴望着能够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再说年后来立案还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援助律师将农民工的困难向法官说明,并申请给他们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法官听完后表示会尽量考虑农民工的情况的,但是能否减免诉讼费还需要向庭长请示,让律师回去等通知。

  11月底,某区法院通知律师,该案件已经受理,并确定由该区派出法庭负责审理。

  在此期间,律师进一步了解了案情,得知了这个工程的总承包方从合同上来看是装饰公司,而实际上背后却是另外一家公司——定州天元建筑公司——承包了该百货公司的装修工程。律师在查询了之后,发现该公司在北京并没有注册登记。卜松炎又亲自到工商局去查询,结果仍然是没有登记。得到这个消息后,律师分析后认为,定州天元建筑公司在北京并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为了得到该项目,借用了装饰公司的名义将工程承包下来,而装饰公司并没有实际参与该工程,具体工程都是由定州天元建筑公司安排、组织的。与刘德成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也是借用装饰公司之名。而刘德成为了揽到这个活儿,也是借用的定州建设公司的名义。由此来看,真正的总承包方是定州天元建筑公司,该公司把装修工程又转包给了刘德成,刘又找到了卜松炎等人来干活。

  一项工程关系竟然这样复杂,表面的证据和实际的情况完全不符。但要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工资,必须从看证据。既然合同上是某装饰公司与定州建设公司签订的,这两个公司就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正当援助律师为开庭做准备时,主审法官通知律师卜松炎案件中有一些实体问题需要律师处理。原来,在包工头给卜松炎打的欠条上写的不是这15个农民工的名字,而是写着“今欠卜松炎、刘瑞工资20000元”,法官认为既然是欠这两个人的钱,就应该由这两人来起诉,而不是现在的15个农民工。而现在诉状上原告并没有刘瑞,他的态度如何并不明了,法官因此要求律师对该情况解释。援助律师认为,虽然欠条上写的是卜松炎和刘瑞的名字,但所欠工资事实上是这15个农民工的,应当以事实优先。但法官坚持认为只有证据表明的主体才有诉讼资格,援助律师只好决定变更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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