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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315专题 > 虚假广告致17户烟农受损
虚假广告致17户烟农受损
2008-03-13 15:55 作者: 佚名 出处: 农博网
记者从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得知,该院对辖区罗雄镇坡衣村委会以土村17户烟农状告当地某有机复混肥厂烟苗损失赔偿案做出一审宣判

   2007年10月30日, 记者从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得知,该院对辖区罗雄镇坡衣村委会以土村17户烟农状告当地某有机复混肥厂烟苗损失赔偿案做出一审宣判,由有机复混肥厂赔偿农户烤烟产植损失3000至1.2万元不等,共计10万元,同时还必须承担诉讼费23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某有机复混肥厂生产的复混肥执行的是该厂曾在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3年。2006年5月2日,该厂生产的复合肥经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技术检测中心检验,符合企业标准要求。2006年9月26日,该厂制作一份书面《承诺》发至各销售点称:“用着此肥,烤烟好,翻色、叶片长、油质重,能预防烟草花叶病。”2006年10月,该厂出售8吨化肥到农户山某家,由山某代销。村里17户农户施用该化肥后,不同程度出现烟苗死亡,过早开花,生长缓慢等不正常现象。

化肥

  2007年7月9日,经工商部门抽样送检,出具报告称“所检样品不合格。”该厂随后以抽样方式不合法等为由申请复检,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技术检测中心通过检验,出具报告称:“所检项目符合Q/LLF01-2006标准的要求。”7月19日,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地评估,认定17农户的10万株烤烟损失为10万元。双方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烟农起诉。

  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某复混肥厂的承诺,与农户种植烤烟施用该肥后出现不同程度的烟草早死,过早开花,生产缓慢等结果不符。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的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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