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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立法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
2008-05-19 13:09 作者: 朱咏梅 出处: 春城晚报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

  选址远离水源保护区

  《意见》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和公益性的原则,严禁占用耕地、国有林地和纳入中央及省级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地;必须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不得建设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面积骨灰墓限1平方米

  《意见》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管理公墓一年一检审

  《意见》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须经当地民族、国土资源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意见》明确公墓建设管理由县级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和民族等相关部门联合给予一年一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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