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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2009年起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
2008-11-20 09:57 作者: 出处:  

  近日,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09年起,乌鲁木齐市属企事业、机关团体、非公有制企业等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通过网络传送电子数据完成劳动用工备案。

  据介绍,乌市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乌市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如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目前乌市市属2万余家各类用人单位中,90%左右的用人单位都具备通过网络传送电子数据完成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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