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41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有效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是指公共绿地、行道、庭院、风
景区的所有树木、花卉和草坪。
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严重影响园林植物生态和景观效益的病虫害所采取的直接、间接预防和除治措施。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七条 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单位和个人负责对其经营管理的园林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的特性和传播规律组织实施统防统治。
第八条 经营、管理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预防工作:
(一)不得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花卉进行育苗或造林;
(二)坚持适地适树,合理配置、选用抗病虫优良植物品种,提高抗病虫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抚育管理,及时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园林植物;
(四)发现园林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接受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