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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8-11-12 09:56 作者: 出处: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流域水资源,防治水害,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确保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里木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所称塔里木流域,主要包括塔里木河干流(肖夹克至台特玛湖1321公里区段)和源流(和田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渭干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在流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塔里木流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流域内水资源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符合“依法、科学、规范”的要求,坚持施行下列原则:

  (一)源流与干流的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四)服从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

  (五)专业规划及与水有关的部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各地、州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含常委会执行委员会)及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组成。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流域综合规划,审定各地州和有关方面的年用水总量定额、年用水限额及年度用水总量计划;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流域内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工作;

  (四)负责防汛抗旱、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及工程供水工作;

  (五)负责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河道的规划、建设、整治和保护的管理,组织编制的审定源流和干流重要控制性分水工程用水调度管理办法;

  (七)负责引进、推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八)负责协调处理流域内的水事纠纷;

  (九)负责审查或批准流域内的水资源开发项目,并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含地州投资项目)。

  第七条 常委会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对塔里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决策。

  第八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由主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兼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计划、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以及和田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首长、塔管局局长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必要时,经常委会决定,可以增补委员。

  第九条 常委会行使决策职权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应当由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常委会的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会议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地州和有关方面。

  第十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负责审批塔管局呈交的工作报告和规划、计划项目及预算报告。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是常委会的执行机构,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常委会行使职权,负责监督和保证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在常委会授权范围内制定政策,作出决定。

  执行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主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计划、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常务副主任。

  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公室主任由执行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 塔管局是委员会的行政、技术职能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同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塔管局局长的任免须征得常委会同意。

  第十四条 塔管局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具体实施常委会的决策,开展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塔里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水行政管理职权,向常委会呈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规划、计划、项目、预算等方面的报告,以及需由常委会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的报告。

  塔管局根据履行其职能的需要,设置若干办事机构。塔管局可以在干流和子流域设立地方办事机构,促进委员会各项职责的实施。地方办事机构应当与各地州和有关方面加强联系,建立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的和睦关系。

  第十五条 塔管局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关于各源流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的报告,并提出维持塔里木河生态环境及相关环境所必需的年需水量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应当在与各地州和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用水分配方案的建议。各地州和有关方面应当依据常委会的建议,编报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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