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哪些功能?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虽然农业生产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但土地仍然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基础。在此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功能:收入功能,即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获取收益;就业功能,即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实现其自身的就业;预期功能,即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和方式会对农民的投资产生影响;风险功能,土地承包经营为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土地权利在农民权利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2、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关键是要认识这些纠纷的性质,即这些纠纷所涉及的权利是否属于民事权利。如果这些纠纷涉及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人民法院将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果这些纠纷涉及的权利并不属于民事法调整的范畴,则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作为农民的基本权利,因而上述纠纷属于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农民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主张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村民身份的认可是取得土地承包权的一个前期条件,在有的地方,村民身份的确认以户口为依据有村内户口就具有村民身份,或其户口迁入后便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调整时就可以得到一份土地;在有的地方,出嫁女的村民身份就被排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况且法律对农民的保护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农民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供诉讼主张实际土地使用权,如果法院受理此类民事案件,可能会涉及公共事务的管理问题,这有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4、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分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不同,流转的客体和流转方式也就存在一些差别。前者的客体一般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后者的客体一般是“四荒”等特点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承包方之间也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包括转让、出租、人股、抵押等。
5、流转方式的含义是什么?
转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而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未发生变更;出租主要是原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因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的原因,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于他人,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入股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成股份;抵押是指承包方为债务人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清偿义务时,债权人直接对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价以实现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