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这是几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
按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扩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范围。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要求其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自治区劳动厅相关人士介绍,这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等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职工;四是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部分职工也可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五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一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