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储备棉竞价采购,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棉竞价收储是指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平台竞价成交,经交易市场见证。
第三条 中储棉公司作为储备棉竞买业务的买方,棉花交售企业作为卖方,卖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在新疆自治区内;
(2)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3)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四条 采购的储备棉需经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进行公证检验。
第五条 此次收储的新疆棉必须是2008年新疆生产,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中储棉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储要求,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中国棉花网等媒体对外发布公告。
第七条 中储棉公司通过交易市场每日发布采购指定仓库、最高到库价和数量。买卖双方根据交易规则向交易市场预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储备棉收储交易的履约保证。
第八条 储备棉竞价采购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收储价格通过交易市场“竞价交易系统”竞价采购,卖方自主减价,最终以最低卖价成交,并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交易市场做第三方见证。
第九条 中储棉公司确定若干指定仓库作为交货仓库。成交棉花由卖方负责运输,在运达指定仓库货场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成交价为标准级(328级)锯齿细绒棉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货场的交货含税价格。
第十一条 竞买结束后,中储棉公司根据实际成交数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向交易市场支付交易手续费。
第十二条 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双方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储备棉采购交易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竞价采购成交后,卖方与中储棉公司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交易市场加盖见证章。
第十四条 卖方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市场将按违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交货流程及入库初验
第十五条 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后,中储棉公司根据成交先后顺序和承储库每日接收能力制定入库计划,根据入库计划为卖方开具《预入库通知书》,卖方按照《预入库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交售棉花均衡发运至指定仓库。
第十六条 卖方接到中储棉公司《预入库通知书》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库手续。如卖方未按规定期限送货而造成指定仓库接货延迟的,相应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卖方在《预入库通知书》规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将棉花运至指定仓库的,交易市场从卖方保证金中每超过1天扣减每吨50元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为止,合同不再执行。
第十八条 卖方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的棉花要提供完整、清晰的公证检验证书,做到货证同行。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还需提供每包棉花的小样及条码。卖方需按照中纤局要求填制《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并将电子版一并交承储库。
第十九条 交储棉花需按公证检验后品级组批交货,每批件数为93包或者186包,(根据铁道部要求开展棉花装运试点工作的库点每批件数91包或者182包)平均包重227公斤(允差幅度为±10公斤)。
第二十条 棉包包装、包型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 6975-2007)规定,且必须使用新包布。棉包刷唛要按照“GB1103-2007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