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今年4月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迅速出台了多项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新标准,从8月19日开始,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可轻松参加培训了。
据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从职业技能培训报名、培训、考核、颁证等方面都出台相应的措施,以方便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适当放宽考核标准
为给全疆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有效的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目的,全疆对部分职业技能培训适当放宽考核标准。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说,适当放宽考核政策后,部分职业技能培训的考核可按照以下标准操作,已转移就业农民工具备专项职业能力的,可直接向县级鉴定机构申请相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具有初级职业技能的,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适当放宽申报条件,持用工单位开具的从业经历证明,直接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实操考核,合格后颁发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中级职业技能的,持用工单位开具的从业经历证明,可直接向地、州、市鉴定机构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颁发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自行编写考核规范
全疆各地组织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时,凡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及自治区颁发在区内试行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按规范执行。没有考核规范,但从属已颁发《国家职业标准》相应职业的,可按该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初级)相应模块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没有考核规范和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属地方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确有市场需求,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专家开发编写考核规范,经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可,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即可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
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全疆各地、州、市组织专项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证书照片页右下角贴照片处加盖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记录”页下方发证机关处加盖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即可生效。各县(市)组织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由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登记造册,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章,上报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考核合格后,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根据考核合格人数分发空白证书和给定证书号段,在证书照片页右下角贴照片处加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记录”页下方发证机关处加盖鉴定所(站)公章即可生效。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点
全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核点。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当地企业、培训机构建立鉴定考核点,方便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设置独立账户,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鉴定考核台账,保留鉴定考核及鉴定补贴相关资料,以备查验和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