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运输
9.1 商品猪上市前,应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根据GB 16549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屠宰。
9.2 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9.3 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10 病、死猪处理
10.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应按GB 16548 进行处理。
10.2 猪场不得出售病猪、死猪。
10.3 有治疗价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11 废弃物处理
11.1 猪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11.2 粪便经堆积发酵后应作农业用肥。
11.3 猪场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肥使用。
12 资料记录
12.1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12.2 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12.3 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12.4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12.5 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12.6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