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生产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为感官要求。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2 组批
同产地、同工艺、同批次加工生产的豆腐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批发市场同产地、同规格的豆腐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农贸市场和超市相同进货渠道的豆腐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包装豆腐按GB/T 2828规定执行。散装豆腐从不同部位随机抽样,保持原有水分含量,样品量应不少于2 kg。
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实货相符,凡与实货不符,包装容器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5.4 判定规则
5.4.1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5.4.2 复检:水分、蛋白质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加倍抽样复检。感官和卫生指标不得复检。
6 标签
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无公害食品豆腐包装用容器应清洁卫生。定量包装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7.2 运输
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防止温度过高、过低,并防止挤压,防止颠簸。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7.3 贮存
应在凉爽通风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