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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青蚕豆
2008-04-10 11:18 作者: 佚名 出处: 宁夏农业信息网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青蚕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去荚青蚕豆。

  4.2.7 辛硫磷

  按 GB/T 5009.102 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b)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检验

  每批次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和标识、包装、净含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交收。

  5.2 组批规则

  同一品种或相似品种、同一产地、相同栽培条件、同时采收的青蚕豆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 GB/T 8855 中有关规定执行。

  报检单填写的项目应与货物相同,凡与货物不符,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5.4 判定规则

  5.4.1 每批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不合格率按其所检单位(如每箱、每袋)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应超过5%。其中任意一件包装的不合格率不应超过10%。

  5.4.2 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5.5 复验

  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感官指标和安全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验。

  6、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及详细地址、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日期等,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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