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
b)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标识和感官要求等,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2 组批规则
同品种、同产地、相同栽培条件和同时采收的莲藕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相同进货渠道的莲藕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照 GB/T 8855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实货相符,凡与实货不相符,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方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5.4 判定规则
5.4.1 每批受检样品,感官不合格率按其所检单位(如每箱、每筐等)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得超过5%。其中任何一件包装不合格百分率不得超过10%。
5.4.2 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及详细地址、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日期等,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