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工商局:种畜、种禽生产单位必须同时持有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市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报告,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施工审批表,市国土局颁发的临时用地证,方可到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工商局对申请者要严格审核营业执照发放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所食品卫生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配合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养殖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饲养畜禽: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公里范围内;城镇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区1公里范围内;水陆交通主干道500米范围内。
第五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新增规模养殖户(包括外来养殖户迁入),对已有的外来养殖户经整治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限期迁出本市。
第六条 严格控制污染相对较严重的奶牛、水禽等养殖项目,鼓励小规模饲养生猪、森林草鸡等。
第七条 禁止大规模、高密度饲养家禽。已有的养殖项目要适度,单户奶牛规模一般控制在400头以下,生猪年出栏一般不超过3000头,种禽年存栏一般不超过500羽,商品禽年出栏一般不超过5000羽。
五、养殖规范
第八条 要促使畜禽养殖场按照国家颁布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进行科学饲养,提高畜禽养殖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佩带免疫标识;严禁使用餐饮下脚饲喂畜禽,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
第九条 加强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均实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市环保局对本市畜禽养殖业实施监督管理。各畜禽场在污染防治上必须做到:坚持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采取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自动饮水等措施,减少污染物产出。首推对污水和粪便处理实行种养结合的方法,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和粪便的畜禽养殖场,采取生物发酵的方法浓缩制成商品有机肥料,或进行沼气发酵,避免二次污染。畜禽粪便和污水必须先进行环保处理,处理后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后,方可排放。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农田或其他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