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禽畜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布局规划,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管理,畜禽疫病检疫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管理职能
第三条 开发区、各镇、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进行属地管理。对涉及畜禽养殖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出租等加强管理。对现有的畜禽场按规划布局、产业要求、饲养规模、持证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实施规范化管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与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进行治理整顿。对治理后仍不符合养殖环保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市农业局:负责会同环保、规划部门对畜禽禁养、限养区域的界定,畜禽养殖场的规划设置。对种畜、种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负责家畜禽产品屠宰加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未经检疫的家畜禽不准进场屠宰,取缔点外屠宰和交易。
市环保局:负责对新、改、扩、迁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环评报告;对已建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关闭。
市城管局:负责对本市宾馆、饭店和公共食堂等单位食用废弃物的管理,确保上述单位的食用废弃物按规定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加强城镇居民小区内垃圾桶管理,防止养殖户捡拾食用下脚。加强市容监察,取缔辖区内违章搭建的畜禽养殖场。
市建设局: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建筑施工审批,必须以领取临时建筑用地证为前置条件,先申报后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
市国土局:根据审批程序,对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发放临时建设用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