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程序
(一) 申请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或任一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同时,通知申请人将检测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按规定对标签及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在接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时间为21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