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食品国家标准的发布单位)食品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食品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 (食品标准的含义)食品标准,是指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营养,保障人体健康,对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相关因素所作的技术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准涉及的范围)食品标准包括:
(一)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与设备、清洗食品与食品用工具的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限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四)食品标签、食品营养标签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卫生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操作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规范;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采样原则、检验程序、实验室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
(七)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诊断标准及其处理原则,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制定食品标准的机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立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学、营养学、食品科学、农业种植和养殖、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国家标准的立项、标准文本的技术审查.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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