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以省政府1号令形式公布的《办法》使该省农民工的培训、转移和维权等工作开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黑龙江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省,每年外出打工超过3个月的农民工人数达400多万,务工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的比重由2003年的12%上升到目前的30%。为了全面促进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前培训、转移中服务和转移后维权等工作的有序开展,省政府专门制定了这项《办法》。
《办法》共6章42条,从培训扶持、转移服务、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子女入学等各个方面,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和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职业机构免费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在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时涉及相关费用的予以免收或减收。
《办法》在农民工子女入学、中等以下城市落户、劳动合同签订、医疗及养老保险等方面明确规定,不得有歧视行为。
为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创业提供服务,《办法》还就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这个《办法》除农民工权益保障外,还将立法的切入点放在了培训和转移上,同时明确“本省以外的其他农村劳动力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务工及其权益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