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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由省物价局认定 市区级可调查无执法权
2008-08-05 14:40 作者: 出处:  

  为贯彻落实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我省物价部门做出实施细则——

  设区市级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

  查询、复制与价格垄断行为有关的账簿等资料,核对与价格垄断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张莉)《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而反价格垄断也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省物价部门制订出实施细则,明确市区级物价部门对反价格垄断没有执法权,只有调查权。

  市区级物价部门对价格垄断无执法权

  经国家发改委授权,省物价局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享有调查、认定、处理的职权,设区市级及其以下物价部门不享有反价格垄断执法权。各市、县、区物价部门发现经营者有价格垄断嫌疑时,有初步调查权,初步调查结束后应将相关证据移送省局进一步调查、认定、处理。对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价格垄断案件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发改委。

  对经营者价格垄断可行政处罚

  初步判断存在价格垄断行为时,县级物价局应在七日内向设区市级物价局上报相关情况,设区市级物价局应在七日内向省局上报。省物价局在收到调查结论和移送报告10日内,决定是否调查,并将决定通知做出初步调查的设区市级物价局。

  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完毕后,市、县级物价局负责人应当以调查事实和搜集的证据为依据,以本意见的认定标准为准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属于价格垄断行为。对省局调查的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物价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省局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做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真实信息做出的,省物价局应当恢复调查。省局认为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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