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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模养殖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
2008-06-13 17:20 作者: 于洪光 出处: 三农在线-农民日报  

  (记者 于洪光 实习记者 吕兵兵)日前,山东省国土厅和省畜牧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为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确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

  《意见》提出,要统筹规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应结合规模化畜禽养殖(简称“养殖”)需要和土地供给实际,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国土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用地要求,将“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意见》明确了“养殖”用地备案管理权限和程序。兴办“养殖”的“经济组织”提出项目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县级畜牧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备案;“经济组织”持项目备案表,到县级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部门落实项目用地选址、位置、范围、面积等;“经济组织”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平面图、位置图等资料,到县级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核备案。

  《意见》强调,要加强“养殖”用地监督管理。除“经济组织”以外的其它企业及个人,兴办或联办“养殖”项目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否则,严格依法进行处理。“经济组织”要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同时,《意见》还规定了“养殖”占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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