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生活 | 科技 | 行情 | 政策 | 商机 | 种植 | 养殖 | 民俗 | 致富 | 健康 | 图片 | 视频 | 招聘 | 农家乐 | 网址 | 社区
首页 | 新闻 | 生活 | 科技 | 行情 | 政策 | 商机
农信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四川分站 > 政策频道 >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2008-05-16 11:14 作者: 出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任何方式强制性要求农民提供的财力、物力和劳务。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民负担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民负担的管理,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办法。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力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民负担的管理工作,农村工作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办理农民负担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在农民负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集体提留、统筹费和劳务

  第八条 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务,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新闻推荐........................................................
新增农民工工作司引关注
新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开的6个新增司局中,农民工工作司是其中之一,但其职能尚未披露。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三部委联合公布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今日江南华南雨雪天气将暂停歇
·广东鲜活农产品管理费减半政策延期
·武汉“五个一批”保春节蔬菜供应
·哈市今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将免除学杂费
图片新闻........................................................
  • 10多个城市食用油价格明显上涨
  • 人大开幕 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 天津酸奶猪全程喂养生态乳酸菌
  • 山东今年安排145亿元支农资金
  • 新闻排行........................................................
    主站| 广西| 重庆 | 四川|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新疆 | 江西 | 内蒙古 | 海南 | 浙江| 河北 |上海| 山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主办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承办
    版权所有 渝ICP证:010003号
    Copyright 2006 www.chinamobile.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