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紧急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赴灾区支援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将及时为其认定为工伤。对其他因公(工)外出到地震灾区伤亡的人员也及时作好工伤认定。通知特别规定,对因支援抗震救灾或因公(工)外出到地震灾区受伤的干部职工,相关部门必须进行积极有效的救治。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要及时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待遇和经济补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对于在抗震救灾中牺牲以及因公(工)外出到地震灾区工亡的职工,将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
按照通知规定,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将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可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对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及时支付。对非因公(工)或异地居住受到地震伤害的,已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也应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据了解,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因支援抗震救灾或因公(工)外出到地震灾区伤亡的干部职工,所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将随到随结,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