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农牧区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鄂托克旗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三区”规划、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二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发展中长期规划》、《人口转移培训中长期规划及实施方案》,并以禁止开发区为重点,结合生态自然恢复区建设,出台了《整体退出区草牧场补偿实施办法》和《鄂托克旗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力争到“2012年使农牧区人口减少到2.5万人左右。今年鄂托克旗计划转移农牧区人口2400人,其中少数民族贫困人口1000人。
——建立补偿机制,为加快生态自然恢复区建设,今年,我旗财政计划安排1350万元资金,对列入2008年整体退出区的300万亩草牧场每亩每年给予4.5元的补偿,鼓励农牧民退出草牧场。该项目共涉及全旗4个苏木13个嘎查村,涉及农牧户1064户、3582人。
——建立系统的培训体系。继续采取“政府买单培训农牧民”的办法,联合搞培训、开放搞培训、订单搞培训,整合各部门培训资金,按照人均不底于4000元的标准,筹措500万元资金,使转移人口中的青壮年人人掌握一门适用技术,并拿到从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切实增强农牧民的职业技能和择业能力。
——启动农牧民社保工程。出台《鄂托克旗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转移人口中凡男满60岁、女满55岁以上的农牧民,自愿转移到城镇的,主要由政府买单、个人适当交费,享受不低于2006年全市农牧民平均收入70%的养老金(人均不低于300元/月)。
——启动安居工程。2008年计划通过项目带动和本级财政筹资的办法,新建420户1680人的移民住宅楼;新建200户经济适用房,出台廉租房补贴政策(200户),并保证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5-20平方米,切实解决农牧民进城住房问题。
——强化就业工程。凡2008年新建、续建企业必须安置部分本地劳动力,否则不予批复。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安排一部分本地劳动力,否则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凡进城从事三产业的农牧民免收一切税费,从事二产业的农牧民要确保安置一人,并建立一人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
——完善就医、教育政策。转移农牧民的合作医疗参保金全部由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