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80 ≤7
8-10 180 ≥7
11-15 180 ≥10
51-100 180 ≥15
≥101 180 ≥15
表4 小桶装大豆油的抽样数量
数量,桶 样本重量,kg 抽样,桶
≤500 ≤4 ≥5
>500 ≤4 ≥8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按规定要求,定期或在特殊情况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一种例行检验。
6.3.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更改关键设备;
d)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3 型式检验项目、抽样同6.2。
6.4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受检产品中允许有一项b类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7 标志、包装、贮藏、运输
7.1 标志
7.1.1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的包装容器和外包装的标签均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
在标签上,还应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以及产品质量,卫生标准的主要指标。
7.1.2 标签标志
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产品商标、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标准代号、保质期、保存期、净重、毛重。具体标注按gb 7718执行。
7.1.3 包装标志
包装箱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规格、数量、净重、毛重、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并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雨防晒”等字样,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 191执行。
7.2 包装
7.2.1 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害、耐油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7.2.2 外包装应用合格的纸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的间隔材料填充。
7.3 储藏、运输
7.3.1 经包装的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允许在40℃以下温度条件下储藏和运输。
7.3.2 在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防爆措施。保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与非食用油脂、有腐蚀、易受潮、发霉、有毒有害、易燃的货物共同堆放、混运。
备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大豆及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南云、孙兰金、周勤、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