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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发布服务地震灾区群众十条措施
2008-05-28 15:14 作者: 佚名 出处: 宁夏新闻网  
      新华网成都5月25日电 5月25日,为切实解决灾区群众的实际困难,方便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四川省公安厅出台了《治安户政部门服务灾区群众十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简化办证手续。在受灾群众安置点设立临时办证点,方便群众办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由灾区群众本人申请,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比对,对本人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一致的,直接办理;不一致或人口信息系统内无人像信息的,可通过驾驶证、结婚证、工作证等其他有本人照片的证件,或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办理。

  (二)免费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对急需身份证的受灾群众,公安机关要及时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三)免费办理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对急需用户籍证明的受灾群众,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免费为其办理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出具证明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四)方便灾区群众领取居民身份证。灾区群众遗失领证通知单的,可由本人直接到领证点领取,也可由他人凭委托人的领证通知单和代领人身份证明领取;已办好的居民身份证在省厅制证中心尚未下发的,省厅制证中心要及时将证件发放到相关市(州)或人员手中。省厅制证中心将优先制作和发放灾区群众的居民身份证。

  (五)放宽灾区新生婴儿落户条件。对灾区出生的新生婴儿,公安机关凭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救援医生开具的证明为其落户。无医院或医生开具证明的,可凭乡、村或居委会证明予以落户。

  (六)简化灾区死亡人员注销手续。灾区死亡人员的亲属,可凭镇以上人民政府、医院、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名单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无上述证明的,由乡、村或居委会出具证明,辖区民警负责核对,开具死亡证明书,辖区民警签名盖章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七)积极协助灾区群众查找亲属。群众要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安置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与灾区群众原籍地公安机关沟通信息,为灾区群众查找亲属提供全力帮助。

  (八)放宽灾区群众住宿登记条件。无居民身份证的灾区群众到旅店住宿,可凭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乡、村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办理住宿登记。

  (九)严格灾区犬只管理。对灾区无主野犬,一律予以捕杀,坚决防止狂犬病等疫情在灾区流行,确保灾区群众生命安全。

  (十)积极做好民爆物品管理。优先供应灾区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因民爆信息系统或民爆从业单位卡受损,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购买、运输证件的灾区爆破作业单位,可通过手工办证等方式办理,确保灾区民爆物品正常使用,服务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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