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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农民工工伤维权现状:泪洒京城屡见不鲜
2008-01-24 17:34 作者: 佚名 出处: 奇讯天下
41岁的安徽民工王吉华如今正面临着“家破人散”。 他做梦也不会想到:春节过后来北京.打工,得到的却是终身残疾。

  现状

  安徽民工王吉华的工伤维权遭遇不是个案,农民工因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泪洒京城的并不鲜见。

  7月27日,记者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采访时了解到,法律工作站从2005年9月8日成立以来,至2007年3月15日,仅法律工作站的律师们就办理了152件农民工工伤案件。在这152个工伤案件中,只有14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且其中3位农民工的合同还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本人并没有。从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来看,只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89%。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王芳律师表示,一般而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会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从上述数据来看,超过90%的农民工都处于应签订劳动合同、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非法用工状态。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办案律师还发现,非法用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

  在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包工头的就有55个,占总数的39.9%,这些案件全部集中在建筑领域。包工头的存在,隔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

  层层的分包、转包,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上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而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包工头本人,但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二是没有合法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招用童工造成伤亡。

  在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18个属于这种情况,占总数的13%。如谭文兵是跟着一个没有资质的装修队干活儿,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柯连福在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叶加工厂打工,工作中被烫金机轧伤胳膊;于浩是未满15周岁的童工,在操作机器时胳膊被撕裂。

  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更愿意招用农民工,而农民工在求职时并不会有意识地辨别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只要有合适的报酬就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保障部门则以农民工是受雇于个人受伤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农民工不能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获得赔偿。

  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非法单位根本不可能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黑工厂”的老板能躲则躲,能逃则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工伤农民工的治疗费、生活费以及抚养费,如果全部系于“黑老板”身上,《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无法实现的。

  三是合法单位非法用工现象严重。在138个非法用工案件中,除了55个跟随包工头打工、18个非法单位用工的以外,还有65个案件(占总数的47.1%)中,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但劳动用工却是非法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

  由此,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难以证实,申请工伤认定时不得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就不能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而只能将赔偿系于用人单位身上,维权成本和赔偿风险都很大。

  出路

  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自己又无钱治疗或没有生活费,就想到了跳楼、服毒等方式自杀;还有的农民工要找人报复包工头或单位负责人,扬言“以牙还牙,血债血偿”。

  这就意味着,如果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就会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个人得不到救治,家庭陷于贫困,对于社会来说,也存在极大的隐患。

  “律师有时候要去工地拍照,要请工友出具证明。有时还找要一些包工头、老板,进行录音。有时候是一点证据都没有。”王芳律师深叹了一口气,“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在工伤待遇索赔程序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索赔程序复杂,导致政府、社会和农民工都要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而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或恶意拖欠赔偿金,却不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经历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152个案件来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仅有14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12件。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不愿意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只有3件是单位主动申请的。这使得农民工在必经程序外,不得不额外花费更多的时间。

  王芳说,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往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这就可能要经过劳动部门的仲裁,以及法院的一审、二审。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时间,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

  那么,到底如何破解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高的现实窘境?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工作站的律师们建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

  此外,要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范围,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受伤的,也应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并处罚。

  再有,要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要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权利,关键就在于使工伤保险真正的社会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再向用人单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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