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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08-05-30 09:46 作者: 佚名 出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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