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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举措 助低保对象劳动就业
2008-07-28 14:47 作者: 佚名 出处: 重庆日报
近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我市要采取五项措施,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

  近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我市要采取五项措施,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城市低保户就业,应给予就业支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的,免收相关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办个体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低保户,扶贫部门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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