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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的管理规定
2008-04-26 07:00 作者: 出处: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规定,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实行备案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08]246号

各区县质监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对生产加工食品的溯源管理,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的证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市质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规定,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实行备案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质监局统一管理全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各区县质监局负责具体受理辖区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双方都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的备案部门申请备案。被委托方应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第三条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申请表》(附件1)原件3份(填写内容应打印);

  2、委托双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被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有证委托有证的需提供双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委托双方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的复印件1份;

  5、双方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其内容必须明确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承担方,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份;

  6、属少数民族特殊性质的企业存在委托加工行为的、存在复原乳委托加工行为的等情况,委托双方应提供证明材料;

  7、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附件2)1份。

  企业申请时,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同时复印件应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第四条 委托加工食品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二)有证委托方(指委托方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应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或标注委托方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三)无证委托方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应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条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使用的格式文书可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www.tjjj.gov.cn下载或到备案部门领取。

  2、备案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结果。对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等情况,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同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备案部门对材料齐全、完整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属于此备案项目范围等情况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3、备案双方对备案办理如有异议,可向市质监局书面提出复核。市质监局要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备案编号具体形式为:津食备××××-×××-××,其中,“×××ד为年代号,中间的“××ד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序号,最后的“×ד为各区县的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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