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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08-01-09 11:29 作者: 佚名 出处: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12 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八年一月二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 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 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验报告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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