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生活 - 科技 - 行情 - 政策 - 商机 - 种植 - 养殖 - 民俗 - 致富- 健康 - 图片 -视频 - 招聘 - 农家乐 -网址 - 社区 - 一村一品
手机号:
密 码:
 注册新用户  
您的位置: 首页 > 溯源频道 > 政策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2008-02-22 09:24 作者: 佚名 出处: 农业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一节 转移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引起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转让、调整、交换、赠与;

  (二)房地产继承、遗赠;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四)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

  (六)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

  (七)单位合并、分立、兼并、改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房产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宗地上建筑物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取得方式的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宗地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分割宗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割方案等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土地的,按分割变更登记办理。

  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相邻宗地,并符合宗地合并条件的,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合并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证书或者土地登记卡有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后更正登记。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在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三)抵押合同。

  宗地分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分割抵押方案及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确认的分割抵押界址图。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可以申请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二)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三)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公告注销。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有关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

  (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八)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共3页。 9 1 2 3
  >>>查看评论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主办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承办
版权所有 渝ICP证:010003号
Copyright 2006 www.chinamobile.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