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探索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焦点问题。由于各地发展差距很大,2003年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从原则上讲,改革方案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对待,发展适合地方特色的农村金融体制。本文主要针对中西部地区现状,探讨如何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所面临的一些困难。
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定位问题
由于地区经济差距显著,东部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相对较完善,金融商品的供给较为充分;而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密度小,普通农户很难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尤其在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农村金融市场上,随着农业银行经营重点转向城市,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萎缩,以前形成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逐步变为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性供给。
鉴于成立新机构的庞大初始投入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不经济问题,实际上农信社不得不承担农行、农发行撤退遗留下来的多重目标,包括支持“三农”的政策性目标、为社员服务的目标、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盈利目标等。而从目前看来,全国绝大多数农信社都有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亏损严重,运营效率低下,管理能力欠缺等问题。因此,农信社能否承担起相互冲突的多重目标是个大大的疑问。

农村信用合作社
改革模式的选择问题
按照《方案》的要求,中西部地区的改革模式主要是成立股份合作制和互助合作制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好处是由农村居民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按照协议,自愿入股组织成的信用社,管理原则是 “按股分红,一人一票” ,前者可以明晰产权,解决信用社内部人控制问题;后者可以顾及到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体现小股东的意志。但也有缺点,比如在服务“三农”的同时,如何保证与大股东利益相统一;如何吸引人们更多地出资入股?所以,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必须在经受时间的检验后,才能对效果进行评估。
互助式则主要针对贫困地区,支持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脱贫缓贫工作,带有政策性业务成分。这种模式最能体现政府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但在实际应用还受到很多限制。首先,该模式的前提是要具备必要的宏观政策和微观治理条件,而我国还没有出台《合作金融法》,因此使合作金融在产权、机制、运作等方面还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在农民普遍贫困、当地农信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农信社的启动资金如何解决。
从远期目标看,要使信用社更好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信用社自身要有强大的服务能力作为保证,这就必然要求具有规范的产权制度,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严格的管理体制等。因此,合作制和互助制都不是中西部地区农信社的最终产权模式,必须在一段时间过渡到股份制,这样才能保证足够的激励机制,使农信社不至于半途而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