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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征求意见
2008-02-21 09:31 作者: 佚名 出处: 农业部
为保证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我部依法草拟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五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简易程序。

  [受理]

  第五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答辩]

  第六十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及有关证明文件。

  [仲裁员的选定]

  第六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审理方式]

  第六十二条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庭请求解决纠纷的,仲裁员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开庭审理]

  第六十三条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一般只开庭一次。

  [简易程序的终结]

  第六十四条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已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

  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的,应当重新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裁决作出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应当自组庭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本法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十六条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法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原仲裁机构的规范]

  第六十七条本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重新组建。

  [仲裁规则]

  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其它承包方式争议的仲裁适用]

  第六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发生争议,可以依照本法仲裁,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费用]

  第七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或者减免。

  [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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