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市级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汉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共同组织实施,市农机办负责补贴资金的项目落实及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区或乡、镇、街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机型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本市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
第五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应是本市当年公布支持推广的、符合都市农业生产及正规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需要、具备推广鉴定证书、先进适用的农机具。重点补贴:优质稻、油菜、蔬菜、茶叶、食用菌、畜牧水产养殖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初加工机械。年度补贴机型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通过公开选型确定。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本省执行的机型补贴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在年度财政预算控制额度内,制定以下补贴标准:
(一)按机具销价分段补贴类:
1.机具销售价格5万元以下按30%比例补贴;
2.机具销售价格5-10万元按25%比例补贴;
3.机具销售价格10万元以上按20%比例补贴;
(二)本市农机企业生产的先进适用的农机具产品补贴比例提高5%;
(三)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填补我市空白的农业机械按机具价格的40%比例补贴;
(四)单机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补贴金额取整数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一户农民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1套(1台主机及3台配套农具),农机服务组织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3台(套)。
(六)同一机具只能在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财政的农机补贴中享受一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