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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 >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4月起施行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4月起施行
2008-03-25 09:20 作者: 买天 出处: 农民日报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按规定,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须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相距60公里以上,日加工能力须在200吨以上。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按规定,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须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相距60公里以上,日加工能力须在200吨以上。国家鼓励西北等地区重点发展固体乳制品,鼓励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制品。该《准入条件》自今年4月1日施行。

  《准入条件》规定,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须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同时要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该《准入条件》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不得建在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周围2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

  按照区域原料和市场分布,发挥地区优势,鼓励培育大型加工企业。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重点发展乳粉、干酪等固体乳制品和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城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等乳制品。

  《准入条件》还规定,为优化增量,调整存量,国家将逐步淘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的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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