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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用人单位无权限制毕业生结婚生子
2008-03-25 08:47 作者: 出处: 新华网
王帆(化名)是哈尔滨师范大学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为了找到自己如意的工作,她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五年内,自己将不会结婚生子。但法律专家指出,这样的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新华网哈尔滨3月24日电(刘景洋)王帆(化名)是哈尔滨师范大学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为了找到自己如意的工作,她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五年内,自己将不会结婚生子。但法律专家指出,这样的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前段时间结束的东北地区28所高师院校2008届毕业生联合供需洽谈会上,王帆相中了吉林省的一所重点中学。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之后,用人单位的领导在她的性别问题上产生了犹豫。

  “目前学校内有好几名女教师停课待产,前前后后就得一年,家长们都有好大意见。所以学校还是希望你能推迟考虑个人问题,把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来。”李文革(化名)校长无奈地表示。

  为此,王帆作出了工作五年内不结婚生子的承诺。随后与该校成功签订了就业协议。

  李校长称,虽然教育行业对于毕业生的性别并没有特别要求,但是考虑到女教师工作后的结婚和生产问题,用人单位还是将目标主要锁定在了男生身上。但师范专业的男生毕竟有限,而且对于个别学科,女教师的优势又十分明显。所以在招聘时,不得不与一些毕业生在个人问题上作出约定。

  黑龙江岳成律师事务所的何乃民律师指出,以限制公民的生育权为前提的任何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组织、任何时候都无权剥夺的。

  何律师还强调,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要坚决予以抵制。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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