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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04-04 07:00 作者: 出处: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日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所有社区必须具备“五室四站两栏一家一校一场所“[五室: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四站: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两栏:宣传栏(法制宣传、科普教育)、居务公开栏;一家:星光老年之家;一校:市民学校;一场所:健身活动场所]等功能。

  辖区单位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教室、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范围,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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