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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08-08-08 10:38 作者: 出处: 农博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本 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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