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7]16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商业银行:
为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农民工的利益,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7号)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