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人事局负责人才住房申请的受理、评分、审核、公示及组织选房工作,并负责咨询的答复、反馈。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六条 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除须符合第四、八、九条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二)在企业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含经认定的留学人员的学士学位),且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请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平均月薪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据)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第七条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除须符合第四、八、九条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级职称;
(二)在厦具有一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三)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硕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
申请人的父母具有本市户籍、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的,可参与申请。
第九条 在厦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其中退出租住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第十条 人才住房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或《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同意申请的,在单位内公示7日。
(三)受理。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签章后,企业直接上报,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劳局)审查签章并由区人劳局统一上报,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并初审上报的材料,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报材料。
(四)审核。房源指标下达后,市人事局商请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核查申请人在厦住房及申请时前五年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商请市地税局核查审核时前6个月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五)评分。市人事局根据审核的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