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您的转外费用的报销,请按转诊转院的管理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并注意以下事项:
1、参保人员确因我市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外地诊治时,应在我市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确认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所转医院应是医保处确定市外定点医院。
2、办理转诊时,需提供相关病历、化验、检查报告单或病情摘要。
3、入住后,及时电话告知我处所住医院、病区、床号、疾病诊断、联系电话并及时告知发生费用,特别是费用大于一万元以上的,如发生大额费用而不告知我处的,费用不予报支。
4、出院时,请向所住医院索要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并在费用清单上加盖住院处公章(如无住院处公章不予报销)。
5、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处方及发票明细到医保处核报:住院病人在出院后一月内凭转诊手续、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医保处审核报销。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分段自付比例增加10%,如转往非定点医院则分段自付比例再加5%,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结报,特殊情况报销的分段自付比例则再加5%。
附市外定点医院:
泰州市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中山医院、上海仁济医院、上海肿瘤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上海红房子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八一医院、南京第二医院、南京胸科医院、上海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东方肝胆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盐城市人民医院。
医保处电话号码 3242043 、324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