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生活 | 科技 | 行情 | 政策 | 商机 | 种植 | 养殖 | 民俗 | 致富 | 健康 | 图片 | 视频 | 招聘 | 农家乐 | 网址 | 社区
首页 | 新闻 | 生活 | 科技 | 行情 | 政策 | 商机
农信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 河北省出台《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河北省出台《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2008-05-21 13:39 作者: 出处: 河北农业信息网  

  河北省省长季允石签署河北省人民政府[2006]第1号令,公布了《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按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收购粮食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年收购量在五万公斤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个体工商户具有三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二)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个体工商户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三)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

  (五)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新闻推荐........................................................
新增农民工工作司引关注
新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开的6个新增司局中,农民工工作司是其中之一,但其职能尚未披露。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三部委联合公布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今日江南华南雨雪天气将暂停歇
·广东鲜活农产品管理费减半政策延期
·武汉“五个一批”保春节蔬菜供应
·哈市今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将免除学杂费
图片新闻........................................................
  • 10多个城市食用油价格明显上涨
  • 人大开幕 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 天津酸奶猪全程喂养生态乳酸菌
  • 山东今年安排145亿元支农资金
  • 新闻排行........................................................
    主站| 广西| 重庆 | 四川|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新疆 | 江西 | 内蒙古 | 海南 | 浙江| 河北 |上海| 山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主办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承办
    版权所有 渝ICP证:010003号
    Copyright 2006 www.chinamobile.com. All Rights Reserved